發佈單位: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。 更新日期:111-08-12
張小姐來電詢問,原本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的土地,於夫妻間做贈與移轉,需要再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嗎?
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土地。土地所有權經移轉(含繼承、贈與、買賣等),新所有權人於登記後,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,仍需重新申請,經核准後才能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。
地方稅務局提醒您,如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(111年9月22日前)提出申請,當年度即可適用,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。
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,請利用總(分)局服務電話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
總局:3326181分機2362至2368
中壢分局:4515111分機102至109
大溪分局:3800072分機102至106
楊梅分局:4781974分機110至114
蘆竹分局:3528671分機102至1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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